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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阻击战,全国各省市环保措施汇总

疫情阻击战,全国各省市环保措施汇总

发布日期:2020-02-10 作者:徐冰冰 点击: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部委、地方省市积极应对。在关注一线与病毒抗争的医护工作外,如何打好后端病人产出的病毒阻击战,也是环保行业非常关注和正在开展的工作。截止目前,全国多地都出台了相关环保政策做好风险防控,共同打赢这场“战役”。

中国水网不完全统计了疫情期间与环保有关的相关政策和通知,供读者参考(如有遗漏,欢迎补充)。政策涵盖医疗废物、污水、环卫、垃圾、环境监测等内容。

国家层面

1、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形成合力,联防联控。已发生肺炎疫情的地方,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参照有关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科学应对并妥善处置医疗废物。未发生肺炎疫情的地方,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动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为保障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能力,《通知》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立即组织建立行政区域内各地市间的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机制,科学调配医疗废物处置资源;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优先收运和处置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

2、生态环境部印发通知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

一、高度重视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将其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进一步加强医疗污水收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等监督管理;主动加强与卫生健康、城镇排水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已发生疫情的地方,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督促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及研究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参照《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2013)和《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等有关要求,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对没有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能力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医院,应督促其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及《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措施进行杀菌消毒。切实加强对医疗污水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排放。对隔离区要指导其对外排粪便和污水进行必要的杀菌消毒。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切实加强消毒工作,结合实际,采取投加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要求。

当前公共场所和家庭为防控疫情多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余氯量可能偏高,影响生化处理单元正常运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各城镇污水处理厂密切关注进水水质余氯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确保出水达标。

三、未发生疫情的地方,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接纳医疗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机构等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四、加大农村医疗污水处置的监管力度,指导督促卫生院(所)因地制宜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措施进行专门的灭菌消毒,防止病毒通过医疗污水扩散。严格污水灌溉的环境管理,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医疗污水。

五、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做好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加大对农贸市场、集贸市场、超市、车站、机场、码头等重点场所污水收集处理的现场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严防发生污染事故。

六、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信息发布工作。

3、生态环境部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

本方案适用于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以下简称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以及研究机构等产生污水的处理。疫情期间,以上机构产生的污水应作为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进行管控,强化杀菌消毒,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等各项指标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地方有更严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从其规定。

一、总体要求

(一)加强分类管理,严防污染扩散

接收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以及相关单位产生的污水应加强杀菌消毒。对于已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强化工艺控制和运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对于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参照《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等,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禁止污水直接排放或处理未达标排放。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

(二)强化消毒灭菌,控制病毒扩散

对于产生的污水最有效的消毒方法是投加消毒剂。目前消毒剂主要以强氧化剂为主,这些消毒剂的来源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化学药剂,另一类是产生消毒剂的设备。应根据不同情形选择适用的消毒剂种类和消毒方式,保证达到消毒效果。

二、采用化学药剂的消毒处理应急方案

(一)常用药剂

医院污水消毒常采用含氯消毒剂(如次氯酸钠、漂白粉、漂白精、液氯等)消毒、过氧化物类消毒剂消毒(如过氧乙酸等)、臭氧消毒等措施。

(二)药剂配制

所有化学药剂的配制均要求用塑料容器和塑料工具。

(三)投药技术

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应遵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要求。投放液氯用真空加氯机,并将投氯管出口淹没在污水中,且应遵守《氯气安全规程》要求;二氧化氯用二氧化氯发生器;次氯酸钠用发生器或液体药剂;臭氧用臭氧发生器。加药设备至少为2套,1用1备。没有条件时,也可以在污水入口处直接投加。各医院污水处理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消毒剂的投加点或投加量。

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且医院污水排至地表水体时,应采取脱氯措施。采用臭氧消毒时,在工艺末端必须设置尾气处理装置,反应后排出的臭氧尾气必须经过分解破坏,达到排放标准。

三、采用专用设备的消毒处理应急方案

(一)污水量测算

国内市场上可提供的成套消毒剂制备设备主要是二氧化氯发生器和臭氧发生器,这些设备基本可以采用自动化操作方式,设备选型根据产生的污水量而定。污水量的计算方法包括按用水量计算法、按日均污水量和变化系数计算法等,计算公式和参数选择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执行。

(二)消毒剂投加量

1.消毒剂消毒

接收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以及相关单位,采用液氯、二氧化氯、氯酸钠、漂白粉或漂白精消毒时,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为50mg/L。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小时,余氯量大于6.5mg/L(以游离氯计),粪大肠菌群数<100个/L。若因现有氯化消毒设施能力限制难以达到前述接触时间要求,接触时间为1.0小时的,余氯大于10mg/L(以游离氯计),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为80mg/L,粪大肠菌群数<100个/L;若接触时间不足1.0小时的,投氯量与余氯还需适当加大。

2.臭氧消毒

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mg/L,接触时间大于0.5小时,投加量大于50mg/L,大肠菌群去除率不小于99.99%,粪大肠菌群数<100个/L。

3.肺炎患者排泄物及污物消毒方法

应按照《疫源地消毒总则》相关要求消毒。

四、污泥处理处置要求

(一)污泥在贮泥池中进行消毒,贮泥池有效容积应不小于处理系统24小时产泥量,且不宜小于1m3。贮泥池内需采取搅拌措施,以利于污泥加药消毒。

(二)应尽量避免进行与人体暴露的污泥脱水处理,尽可能采用离心脱水装置。

(三)医院污泥应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要求,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四)污泥清掏前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的规定进行监测。

4、生态环境部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

《指南》明确了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协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完善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共同组织好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统筹应急处置设施资源,建立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资源清单。规范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活动,防止疾病传染和环境污染,及时发布应急处置信息。

《指南》提出了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技术路线。各地因地制宜,在确保处置效果的前提下,可以选择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设施应急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实行定点管理;也可以按照应急处置跨区域协同机制,将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转运至临近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将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与其他医疗废物实行分类分流管理。为医疗机构自行采用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急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提供便利,豁免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

《指南》指出了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技术要点。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包装。医疗废物转运过程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或者纸质联单,应建立台账。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优先收集和处置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应急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活动,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过程应加强人员卫生防护。

5、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

(一)明确分类收集范围。医疗机构在诊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均应当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二)规范包装容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的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进行认真检查,确保其无破损、无渗漏。医疗废物收集桶应为脚踏式并带盖。医疗废物达到包装袋或者利器盒的3/4时,应当有效封口,确保封口严密。应当使用双层包装袋盛装医疗废物,采用鹅颈结式封口,分层封扎。

(三)做好安全收集。按照医疗废物类别及时分类收集,确保人员安全,控制感染风险。盛装医疗废物的包装袋和利器盒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增加一层包装袋。分类收集使用后的一次性隔离衣、防护服等物品时,严禁挤压。每个包装袋、利器盒应当系有或粘贴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部门、产生日期、类别,并在特别说明中标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简写为“新冠”。

(四)分区域进行处理。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的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产生的医疗废物,在离开污染区前应当对包装袋表面采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注意喷洒均匀)或在其外面加套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清洁区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常规的医疗废物处置。

(五)做好病原标本处理。医疗废物中含病原体的标本和相关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照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二、加强医疗废物的运送贮存

(一)安全运送管理。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袋或者利器盒的标识、标签以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工作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和利器盒的破损,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避免医疗废物泄漏和扩散。每天运送结束后,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含氯消毒液浓度为1000mg/L;运送工具被感染性医疗废物污染时,应当及时消毒处理。

(二)规范贮存交接。医疗废物暂存处应当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有工作人员进行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宜在暂存处单独设置区域存放,尽快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对医疗废物暂存处地面进行消毒,每天两次。医疗废物产生部门、运送人员、暂存处工作人员以及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转运人员之间,要逐层登记交接,并说明其来源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

(三)做好转移登记。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特别注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新冠”,登记资料保存3年。

医疗机构要及时通知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上门收取,并做好相应记录。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信息互通,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的规范处置。

地方层面

湖北省

1、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加强环卫行业及从业人员疫情防控。一是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二是做好废弃口罩等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督促指导各居民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尽快设置专用收集容器,加强分类投放宣传引导和监督。三是做好一线从业人员防护。

2、《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

针对定点医疗机构,《通知》要求,全省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协调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指导督促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及研究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故标准》(GB 18466-2005),参照《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等有关规范要求,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对没有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能力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医院和集中隔离场所,应督促其根据要求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措施进行杀菌消毒。必要时加密消毒频次,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迗标的医疗污水排放。

针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通知》要求,积极协调住建(水务)部门,督促各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强消毒工作,采取投加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标准要求。密切关注设施进水水质余氯指标的变化,对余氯量偏高等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确保出水稳定达标棑放。

在饮用水水源地方面,《通知》要求全省按照《湖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监测方案》要求,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頻次,必要时加密监測,发现问題及时预警报告。严格按照应急管理要求,抓好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加强水源地巡查检查,配齐应急处置物资,防范污染风险,确保水源安全。

《通知》强调,要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规定开展出水水质自行监测;加大对定点医院、隔离点、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污水收集处理巡查力度;强化农村医疗污水处置监管,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防止病毒扩散。对不正常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通过逃避监管等方式偷排、直排、乱排医疗污水的,依法严肃查处。

甘肃省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落实最严防控措施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实施方案(修订版)》

《方案》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压实监管责任。

《方案》明确了全省生态环境系统疫情防控工作重点和职责分工。一是严格医疗废物环境监督管理。二是深化医废处置单位运行及医院污水排放等重点环节环境监管。三是做好生态环境预警监测工作。四是及时跟踪调度,规范信息报送。五是积极开展宣传引导。六是加强内部管理。

《方案》要求各级党组织要严肃工作纪律,督导落实责任。在疫情防控第一线考察、识别、评价、使用干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不传谣、不信谣,自觉抵制各类虚假谣言信息;严肃执纪问责,对在防控工作中不敢担当、作风飘浮、落实不力的,甚至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从严处理。

广东省

《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环境管理预案(试行)》

转运过程采用电子转移联单或者纸质联单

在医疗废物收集和暂存方面: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各定点医院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包装,并放置于指定周转桶(箱)或一次性专用包装容器中。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单独收集并做好台账记录。贮存场所应按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消毒,暂存时间不超过24小时。贮存场所冲洗液应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处理。

在医疗废物转运方面:要使用专用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含参照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要求进行临时改装的车辆),对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进行运输。医疗废物转运过程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或者纸质联单,并建立台账。在医疗废物处置方面: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优先收集和处置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运抵处置场所的医疗废物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在处置单位的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12小时。

原则上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在当地优先处置,不得转出

当区域内现有处置能力无法满足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需要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启用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处置医疗废物,安全、及时、无害化处置本辖区内产生的医疗废物,防止医疗废物因长期堆存或处置不当造成二次交叉感染;原则上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在当地优先处置,不得转出。

确因存在缺口、需跨区域转移处置的,经地级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跨区域转移处置,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确实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可按照传染病防控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就地焚烧处置;此外,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还应开展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医疗机构废水处理设施的环境监测,做好疫区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水处理等的环境监测工作。

广东省《关于加强废弃口罩管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范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1月29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出《关于加强废弃口罩管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范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一、规范废弃口罩投放。当前全省各地口罩用量增加,为防止废弃口罩随意丢弃产生二次污染,分区域分类规范废弃口罩投放。

二、规范废弃口罩收运处置。

三、暂停实施特定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对各地指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点收治机构或病区、集中隔离观察点、居家隔离观察点(户)产生的其它生活垃圾(除应纳入医疗废物管理范畴的垃圾外),暂停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由各地安排专车收运,直送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处置。

四、加强环卫作业人员的健康防护。

江苏省

1、江苏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生态环境现场监测防护工作要求(试行)》

疫情期间,对于一般环境水质及大气采样监测,现场人员应佩戴一次性橡胶手套、口罩、勤洗手,避免与野生流浪动物接触。避免过度、过量活动,造成身体免疫能力下降。

疫情期间,采集监测医院固废、废水和疫区环境样品时应提高警惕,须在当地卫生疾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监测工作。防止因操作不当造成的二次污染,防止废水中的有害物质对个人及公共健康造成威胁,遵循头部呼吸防护系统防护优先、呼吸防护与躯体防护匹配的原则。在监测时防护要求应达到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一级防护要求,监测完毕后立即进行手卫生,并洗澡。及时更换隔离衣、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对防护靴、护目镜等进行消毒,更换后的防护用品须收集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2、《南京市关于规范废弃口罩收集处置工作方案(暂行)》

工作方案对废弃口罩收运处置进行规范。其中包括,引导规范投放,及时进行消杀,规范清运处置,加强作业防护。

一次性防护用品使用后,弃置于垃圾车中一并运送到垃圾焚烧厂处理。作业完成后,对垃圾收集容器、收运车辆及装载工具等进行冲洗、消杀。

四川省

1、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疫情期间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

明确特殊有害垃圾的范围;尽快设置特殊有害垃圾专用收集设施;加强特殊有害垃圾投放行为的引导和监督;做好环卫保洁人员教育培训;严格做好特殊有害垃圾的收运和处置;充分调动物业服务企业力量;建立工作日报制度。

2、四川省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

《指南》分别从预处理与分类包装、收集与运输、暂时贮存、集中处置、卫生防护、应急处置的环境监测以及废弃口罩六方面进行了专门要求。

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技术要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疑似病人在治疗、隔离观察、诊断及其相关活动中产生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含生活垃圾)的应急处置适用本技术指南。

废弃口罩污染防治技术要点

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产生的废弃口罩应当参照本技术指南,纳入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规范收集、运输和处置。清洁区产生的废弃口罩应按照常规医疗废物要求管理。

城镇居民小区、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集中区等人口密集的重点区域产生的废弃口罩,经集中收集、消毒后进行无害化焚烧处理,实现“专人监管、专袋收集、专车运输、及时处置”。农村地区应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山东省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对和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紧急通知》要求,全省各环境部门要严格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环节的环境监管,确保医疗废物全过程规范化、无害化处置。要督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及时有效处置收集的医疗废物,可同时处置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单位要优先保障医疗废物处置。要加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要按要求确定备选应急处置单位,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准备,确保医疗废物在特殊时期及时规范处置,保障环境安全。要指导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工作人员提高防控意识,做好防护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发《关于扎实做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在加强环卫行业监督管理方面,各地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将强化与卫生健康等部门的联动,确保防控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加强对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的监管,严格禁止医疗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全面强化废弃口罩收运处置,强化对生活垃圾运输工具、处置场所以及城市公厕等车辆和地点的消毒措施。

在加强城市居民小区防控方面,《通知》要求,各地要督促物业企业通过在醒目位置粘贴宣传标语、科普知识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加强新型冠状病毒预防知识宣传,提升业主自我防控和保护能力,并加强物业企业对小区住宅楼内电梯、门厅等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和消毒杀菌工作。

《通知》指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供水安全保障,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督促城镇供水运营管理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产权单位、物业管理部门加强供水管理,落实防疫措施,确保水质安全。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还需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督促施工企业认真落实工地环境卫生整治制度,改善建筑工人居住条件,定期做好消毒杀菌工作。

福建省

福建省印发《新冠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企业运行管理规程》

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原则上由各地市现有医疗废物处置企业优先收运和处置。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应严格按照环办固体函〔2020〕46号的要求以及国家现行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处置工作。

当各地市现有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处理能力无法满足处置需求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可确定本地市备选应急处置企业。备选应急处置企业选择顺序依次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企业、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企业、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等。因极端特殊原因需考虑县域内就近处置时,可启动当地殡仪馆火化炉、病死猪焚烧炉和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企业应划定专门区域用于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接收、贮存和处置,并参照HJ/T177《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执行。医疗废物处理量(除化学性废物以外)按照焚烧炉性能、配伍方案科学确定,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企业应严格按照HJ662《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9.1款规定执行。医疗废物处理量(除化学性废物以外)不得超过危险废物协同处置能力的5%。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应划定专门区域用于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接收、贮存和处置,并参照HJ/T177《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执行。医疗废物处理量(除化学性废物以外)不得超过生活垃圾焚烧能力的5%。

湖南省

湖南省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废水及特殊垃圾管理的紧急通知》

《通知》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及确诊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口罩,纳入感染性医疗废物管理,要使用双层专用包装物密封包装,密封后禁止打开;有损伤性的医疗废物在包装前须装入利器盒;各容器(周转箱、利器盒、包装袋)盛装医疗废物不得超过3/4,严禁将包装袋和医疗废物裸露箱外。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要使用固定专用运送工具,确保医疗机构储存的医疗废物24小时内得到及时、规范转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医疗废物,在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台账,保障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废水达标排放,严禁超标排污和偷排偷放。生态环境部门按规定开展污水取样和监测,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城乡居民丢弃的口罩等防护器材、有发热等疑似症状居民家庭产生的生活垃圾,要作为特殊有害垃圾进行规范管理。各地要在居民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增设或改设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定点收集桶,由住建部门督促相关单位实行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并在衔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后,统一交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专门处置。

疫情防控期间,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对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实行日调度、日报告制度。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对医疗废物废水及特殊有害垃圾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医疗废物转运不及时或处置不到位等问题影响疫情防控甚至引发环境事件的,依法从严查处,并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陕西省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监测方案

(一)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疫情防控期间,以环境质量自动监测为主。重点加强现有国控、省控环境空气及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运维保障,确保各站点正常运行。在不影响疫情防控要求和保障自身安全情况下,原则上按照正常频次和监测项目开展地表水手工例行监测,并做好质控工作。重点关注已出现疫情地市的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特别是城市污水处理厂下游地表水质量状况。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开展监督监测或核实,并及时上报。

(二)饮用水水源地监测

根据本市(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防控工作需求,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具备条件的地市,在常规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余氯和生物毒性2项疫情防控特征指标的监测。不具备监测条件的要积极开展扩项准备,尽快取得相应资质。

青海省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水环境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强化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加大对各类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加强疫情防控期外来污染物控制,尤其是防止公众一次性防护用品、消毒类药品进入水源地;加快推进乡镇饮用水源地和“千吨万人”水源地的“划、立、治”工作,建立健全水源地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物资配置;严密监测监控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对水质波动的水源地,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频次和点位,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有效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加强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监管,督促指导各医疗机构,特别是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切实加强对医疗污水消毒和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督促做好医疗污水处理站污泥与医疗废物的统一收集、规范贮存和安全处置,防止病毒通过医疗污水和污泥传播扩散。

重视做好城镇污水处理监管,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切实加强消毒工作,确保污水出水指标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疫情防控期污泥必须做到日产日清和消毒处理;密切关注进水水质余氯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出水达标。

《通知》还对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做好各级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发布和社会公众科普宣传工作提出要求。

浙江省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各环节工作要求的通知》

在疫情医疗废物的收集与暂存环节,《通知》明确,疫情医疗废物不得与其他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等混合存放,贮存区域应设置“高度感染性废物”识别标识。

在疫情医疗废物转运环节,《通知》指出,疫情医疗废物应在适当增加收集频次的基础上,于48 小时内转运至处置设施,并且要使用专用车辆运输,运输过程要遵守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运输路线要尽量避开人口稠密地区,运输时间要避开上下班高峰期。

在疫情医疗废物处置环节,《通知》要求,处置单位必须设置有明显标识的医疗废物处置隔离区,优先采用高温焚烧法进行处置,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 12 小时,而且要对疫情医疗废物接收、处置和贮存情况单独建立记录台账,并按日分别报属地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当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负荷率超过80%时,各地应做好启动应急处置设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各地要确定一家疫情医疗废物首选应急处置设施。如经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为应急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医疗废物经营许可等手续,但应合理设置处置地点,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并在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除了在应急处置设施中集中处置,因特殊原因,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疫情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还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方案对医疗废物进行就地焚烧处置。

若有的地方存在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缺口较大、应急处置也无法满足需求,确需跨区域转移处置情况的,可由医疗废物移出地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征求附近有富余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的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经同意后实施跨区域转运处置,并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实施跨区域转运处置前,应指定符合医疗废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车辆,科学规划转运时间和路线,避开交通高峰和敏感地点。

贵州省

贵州省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营监管。各地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关注 SS、色度、COD、BOD5、氨氮 及粪大肠菌群数等日常检测指标值的变化,结合实际加密检测频率;切实做好出水消毒工作,根据需要采取投加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消毒措施到位,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要求;对污泥也要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并按规范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置。

当前公共场所和家庭为防控疫情多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余氯量可能偏高,影响生化处理单元正常运行。各地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城镇污水处理厂密切关注进水水质余氯指标的变化情况,开展进出水余氯指标检测,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确保出水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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