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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 | 生态环境部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

权威解读 | 生态环境部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

发布日期:2026-01-16 作者: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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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以下简称“修改单”2026年3月起实施 | 生态环境部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6817—2025)、《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2025)、《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25)等4项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既是重要的治污设施,也是水污染物排放的重点单位。现行标准中的污染物项目限值为日均值,难以防范瞬时冲击、科学支撑瞬时值超标判定,同时,一级A标准中粪大肠菌群数限值对非回用水偏严,可能导致过量消毒,影响水生态安全。修改单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存在波动的客观规律,增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4项指标瞬时值;根据国内外监测规范以及我国实际情况,将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3项指标限值由日均值调整为瞬时值;针对出水不同排放去向,制定粪大肠菌群数差别化管控要求;完善超标判定相关规定。修改单的出台是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工作方针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食品加工制造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以及酒类制造业均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行业,在满足人们日常饮食需求、保障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这三个行业的生产废水排放量大、可生化性强,基本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方式以间接排放为主。为解决三个行业执行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存在特征污染物管控不全面、间接排放管控要求落后于现实需要以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规定较为粗放等问题,制修订《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6817—2025)《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2025)和《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25),完善特征污染物管控项目,优化间接排放管控要求,增加排污单位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协商约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规定,优化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三项标准在加强行业废水排放管控,有效防范环境污染风险的同时,对于促进废水治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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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修改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城镇污水处理厂既是重要的治污设施,也是水污染物排放的重点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发布实施以来,对控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日均值规定不能科学支撑瞬时值超标判定,一级A标准中粪大肠菌群数限值对非回用水不够精准,pH、色度和粪大肠菌群数3项指标采用日均值不能有效防范瞬时冲击等问题,因此,为进一步强化标准技术内容的精准性、科学性,提升标准与监管执法体系的协调性、兼容性,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并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修改单。


问:修改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修改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增设4项主要水污染物瞬时值。聚焦解决当前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执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在经过科学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增设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4项污染物略高于日均值的瞬时值要求,更加实事求是。

二是将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日均值调整为瞬时值。这3项指标采用日均值执法,不能有效防范瞬时高值对环境水体的冲击,因此,根据3项指标的分析测试特点,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监管实际,修改单将3项指标的限值类型由日均值调整为瞬时值。

三是区分出水排放去向细化粪大肠菌群数一级A限值。现行标准中粪大肠菌群数的一级A限值,主要是针对回用水要求而设定,对于排向环境水体的出水限值偏严,还可能导致过量投加消毒剂,从而给水生态环境带来危害。修改单将非回用去向的出水粪大肠菌群数限值调整为10000MPN/L,与地表水Ⅲ类水质限值相同,既能保障水环境质量,也能避免过度消毒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的次生影响,同时还降低了污水处理厂消毒成本。

四是其他相关修改内容。完善实施与监督规定,明确瞬时值或日均值均可作为超标判定和执法监管的依据,超出任一限值即超标;根据《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的规定,明确日均值、瞬时值的采样监测要求;调整建制镇污水处理厂适用要求,使规模较小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的要求更符合实际。


问:修改单如何科学确定化学需氧量等4项指标的瞬时值?

答:主要是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浓度的客观波动性规律,对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上亿条排放数据进行科学统计分析,推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4项污染物瞬时值与日均值之间的关系,据此测算合理的波动上限得到瞬时值规定(约为日均值的1.2—2倍)。美国、加拿大及欧盟的一些国家也采用类似的统计测算方法对不同时间尺度的浓度均值进行规定。

总体来说,针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4项污染物增设瞬时值,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波动规律的客观描述。经测算,日均值能够达标的污水处理厂,瞬时值一般也能达标,日均值和瞬时值的宽严程度相当。


问:雨季溢流污染是国际难题,我国也同样存在。请问GB 18918是否对雨季溢流处理排放管控标准做出了相关规定?

答:随着我国污水治理工作不断深入推进,雨季溢流污染削减成为当前城市水环境治理面临的一个新挑战。现行GB 18918及其修改单,主要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工况条件下的排放控制要求作出规定。

对于雨季溢流排放管控,我们鼓励各地积极采取源头与过程相结合的溢流污染控制措施,在系统推进管网建设和混错接改造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排涝安全、水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技术可行性等因素,并参考借鉴国内外污水处理厂雨天排放管控实践经验,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超量处理排放管控要求。同时,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防止恶意偷排行为。

第一,应优先发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削减潜力。在实践中,部分建设运行水平较高、具备一定超量处理能力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雨天可多处理30%—50%的来水。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各污水处理厂雨天超量运行规模。

第二,当上游来水量超出上述运行规模,且降雨量小于本地雨季溢流控制目标时(一般可以转化为降雨量毫米数),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削减溢流污染。采用厂内或厂外以物理或物化法为主的快速净化设施的,应因地制宜确定快速净化设施出水排放管控要求。

第三,当降雨量大于溢流控制目标时,应统筹考虑城市排水防涝安全及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在污水处理厂、快速净化等设施环境效益充分发挥的前提下,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问:修改单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如何开展自行监测?

答:修改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HJ 1083)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监测结果。

自行监测的频次要求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对此HJ 1083明确规定:在废水总排放口对于流量、pH、水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要求自动监测(其中总氮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前,按日监测);对于悬浮物、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菌群数的监测频次为每月一次(污水处理厂处理量≥2万m³/d)或每季度一次(处理量<2万m³/d);对于总镉、总铬、总汞、总铅、总砷、六价铬的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处理量≥2万m³/d)或每半年一次(处理量<2万m³/d);对于其它污染物的监测频次为每半年或每两年一次。

针对每次手工监测,修改单也给出了具体规定:测定日均值,采样频次按照HJ 91.1的规定执行,对混合样进行分析测试;按照HJ 91.1规定不能测定混合样的项目,应对24h内每次取样进行分析测试,以其算术平均值计。同时,修改单还规定测定瞬时值也应按照HJ 91.1规定采集瞬时水样,并对其进行分析测试。


问:修改单实施后,如何进行超标判定?

答:对于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4项污染物,在保留日均值规定的同时增设瞬时值,相当于有了两个达标线,超出任何一个均为超标,进一步提高了监管效率。对于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则依据瞬时值规定进行超标判定。对于其他污染物,仍依据日均值规定进行超标判定。


问:修改单实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

答:一是修改单增加了4项主要水污染物的瞬时值,有利于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强自身管理,实现稳定达标,如果以心率来打比方,日均值相当于24小时平均心率,瞬时值相当于每分钟的心率,二者均指示健康风险,同时控制有利于良性运行;按瞬时值或日均值均可执法,有利于提升监督执法效能。二是日均值监测要求按最新规范执行,一般每天取样3—6个,与原标准要求每2小时取一次样、每天12个样品相比,具有降本增效的作用。三是调整粪大肠菌群数非回用水的限值要求,可减少因过度氯消毒导致出水中残留较多余氯可能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同时降低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

修改单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不需要改变处理工艺,不增加经济压力,但需要关注提升运行管理水平,加强对异常进水和冲击负荷等的控制与应对能力。


问:如何保障修改单落地实施?

答:一是做好标准宣贯工作。加大宣贯培训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做好标准解读,积极回应舆论关注热点。面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相关环境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及时解决修改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二是严格执法监督。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修改单规定,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污水处理运行管理水平。

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6817—2025)(以下简称《食品标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2025)(以下简称《屠宰标准》)、《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25)(以下简称《酒类标准》)。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三项标准的制订背景、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三项标准制订背景是什么?

答:食品加工制造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以及酒类制造业均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行业。随着水环境管理要求的提升,三个行业执行现行标准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

一是管控项目不全。如食品行业缺乏总氮、全盐量管控项目,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缺乏总氮、总磷、色度等管控项目,啤酒制造业缺乏总氮、色度等管控项目。

二是间接排放管控要求滞后于现实需要。三个行业废水具有有机物含量高、可生化性好的特点,且约80%的企业为间接排放。实践表明,推动废水可生化性较好企业与下游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实施协商间接排放,具有显著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降碳效益,因此亟需对三个行业现行标准中间接排放管控要求进行优化。

三是部分行业基准排水量缺失或粗放,不利于实施精细化环境管理。

因此,为加强三个行业排放管控,提升环境风险防控水平,促进废水处理提质增效和产业绿色转型,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三项标准。


问:制修订三项标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科学治污、防范风险。根据三个行业废水水质特征,结合环境风险管控需求,分别增加了总氮、总磷、色度、全盐量等控制项目,同时结合行业废水实际排放水平,考虑技术经济可行性科学设定排放限值,从源头防范水体富营养化、土壤盐渍化等环境风险,为生态安全筑牢屏障。二是依法治污、绿色发展。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允许协商间接排放,实现污水治理与碳减排协同推进,既给予企业适度发展空间,又促使行业整体向清洁生产、绿色低碳方向转型,助力实现经济与环境效益双赢。三是精准治污、差异管控。标准针对废水排放量较大的子行业,精准设置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实现差异化管控,推动行业污染治理精细化发展。


问:三项标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三项标准规定了相应行业企业、生产设施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一是完善管控项目。《食品标准》规定了11项管控项目,其中总氮为新增项目;针对泡菜、榨菜行业排放的高盐废水,新增全盐量控制项目;《屠宰标准》规定了10项管控项目,其中总氮、总磷和色度为新增项目;《酒类标准》规定了8项管控项目,其中针对啤酒制造增加总氮、色度两项控制项目,黄酒、葡萄酒以及其他酒制造增加总氮控制项目。新增指标将进一步强化对水体富营养化的源头防控,防范水生态风险,提升行业污染治理水平。

二是优化间接排放管控要求。基于三个行业废水可生化性较好的特点,在不造成管网腐蚀和淤积堵塞、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满足设计处理能力和确保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可协商约定某项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协商结果经核定后依法被载入排污许可证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的排污登记表的,可以协商限值作为间接排放限值。未协商的污染物项目执行标准中的间接排放限值。

三是完善和细化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要求。三项标准结合取水定额标准、清洁生产技术标准以及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等细化了基准排水量。《食品标准》规定植物油加工、水产品加工、乳制品制造等7个废水排放量较大的行业中类共28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实现排水量较大的行业中类全覆盖。《屠宰标准》按照不同畜禽种类(猪、牛、羊、禽类等)屠宰和肉制品加工类型,以及天然肠衣、食用动物油脂、蛋品加工等分类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酒类标准》细化了白酒、发酵酒精、啤酒、葡萄酒、黄酒、露酒和其他酒等7类酒制造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补充和细化,可有效防止稀释排放,也为排污许可核定、环境执法监管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利于推动行业节水减污。


问:三项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

答:三项标准针对部分行业新增了总氮、总磷等控制项目,有利于促进特征污染物减排,推动产业绿色转型。三项标准均允许企业与下游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协商确定间接排放限值,将促进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稳定发挥规模处理优势,提高处理效率,减少能耗、药耗和碳排放量。因此三项标准的实施具有显著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问:如何保障三项标准落地实施?

答:一是做好标准宣贯工作。加大宣贯培训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做好标准解读,积极回应舆论关注热点。面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企业开展培训,及时解决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二是严格执法监督。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标准规定,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推动三个行业绿色发展。三是加强技术帮扶。指导有改造需求的企业,结合“两新”要求有序开展升级改造,提升污染预防水平和治理能力,实现达标排放;推动有需求的企业做好协商间接排放评估工作,推动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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