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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Ⅳ类出水是“标配”,还是过度提标?盘点2022年污水处理厂提标趋势

准Ⅳ类出水是“标配”,还是过度提标?盘点2022年污水处理厂提标趋势

发布日期:2023-01-14 作者:伏波望族 点击:

2022年,山东、江苏、陕西等省部分污水处理厂要求出水达准Ⅳ类标准,准Ⅳ类出水是“标配”,还是过度提标?

提到过度提标,好像一直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话题。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也大有人在,时不时地就会引发一波讨论,但一直也没有定论。

不同的是,2022年,官方终于第一次给出了权威看法——现有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的城市,不应盲目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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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意见,应该算是为讨论多年的过度提标问题,给出了一个明确的指导方向。

官方为什么会得出这一结论?这是不是意味着污水处理厂以后就不能提标改造了?地方在执行这一标准的过程中,又是怎么操作的呢?


1

“不应盲目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

官方对于过度提标的指导意见,是在4月份的一次文件中作出的。

2022年4月,住建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印发《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对“十四五”期间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工作做出部署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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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指出,现有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的城市,要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明确管网排查改造、清污分流、工业废水和工程疏干排水清退、溯源执法等措施,不应盲目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新扩建污水处理厂。

这是生态环境部官方第一次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表态。

官方为什么会得出这一结论?中规院(北京)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生态市政院院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王家卓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经给出过解读。

原来,地方之所以愿意不断提高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标准,核心的考虑是:河道水体的主要来水就是污水处理厂尾水,在水生态容量不够的情况下,只有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才能保证河道断面水质达标。

但这一考虑忽略了一个问题——不是所有的污水都进了污水处理厂。

虽然经过“十三五”时期的艰苦治理,很多城市的污水收集率有很大提高,但由于管网错接、跑冒滴漏等原因,还是有部分污水没有进到污水处理厂,直接就外排环境了。

所以,就算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再高,对于这部分污水也是无能为力的。因此 ,一味地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只能造成治理成本越来越高,而治理效果则提升有限。

那么,不盲目提高污水厂出水标准,应该干什么?

管网!

“当前一些城市真正的短板其实是管网的问题,管网总量不够质量不高,导致污水集中收集率不高,而且部分污水还有溢流入河的风险。”王家卓说。

因此,把有限的资金更多地投入到管网建设中,提高管网质量,从而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减少直接外排环境的污水量,可能是更加划算,也更加有效的做法。

之前,地方之所以都盯着污水处理厂,其实也是不明白这层道理。说白了,还是污水处理厂处在明面上,好抓,容易出政绩;而管网都在地下,属于“良心工程”,不好抓,也不容易见到政绩。

之所以造成这一风气,有地方政府盲目跟风、盲目攀比的问题,也有部分环保从业人员“忽悠”的因素。

总之,黑臭水体的表象在水里,根子在岸上,而核心则在管网。同时,污水治理也是一个系统工程,眼睛不能只盯着污水处理厂,还要看到“看不见”的管网,要统筹谋划、协调推进。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投资浪费,达到最优的投资性价比。


2

既要“反对盲目提标”,也不要“盲目反对提标”

当然,“不应盲目提标”也不是绝对的。

王家卓表示,如果一个城市的污水管网已经非常完善,经过科学调查和分析计算,认为污水处理厂的尾水排放是造成一些河湖黑臭的主要原因,在地方财政可以承受的前提下,适度提标也是可以的。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胡洪营也表示,既要反对盲目提标,同时也要注意不要“盲目反对提标”,或者将反对盲目反对提标变成反对提标的借口或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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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胡洪营。图片来源:E20水网固废网

比如有一些污水厂,因为工艺设计不合理,或者运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导致排放不达标,或者成本上升,却将之归结到标准过高的身上,是不客观和不科学的。这种做法本质就是把反对盲目提标当成反对提标的借口。

以2020年6月的“河南新郑III类水事件”为例,新郑市之所以要求污水处理厂入河水质要达到地表水III类标准,背后主要是因为三点原因:

1、在此之前,河南省以及郑州市出台了《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郑州市2020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等四份相关文件,明确要求2020年底郑州区域内河流的国控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

2、2020年初,因为辖区内双洎河黄甫寨国控断面1月至2月份水质连续超标,新郑市政府分管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的领导被郑州市环境攻坚办约谈。

3、新郑市环境攻坚办表示,新郑市河流主要水体来源为污水处理厂尾水和自然降水。

所以,新郑市希望通过督促各污水处理厂通过完善工艺、实施提标治理建设尾水治理工程等措施达到考核标准。

但是,在大家看来,河流污染治理主要在于源头治理、控污截污,应该严查岸上的非法排污企业,而不是本末倒置,单纯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

同时,要求污水处理厂入河水质要达到地表水III类标准,还会极大地提高污水处理的成本,“劳民伤财,矫枉过正”。

不过,从新郑市污水治理的具体情况来看:

1、河南省和郑州的文件已经明确了要求,也为之受过约谈,这些压力都是很现实的存在,必须要完成,必须要达标。

2、根据新郑市说明,污水处理厂尾水是新郑河流的主体水源,无疑提高污水厂出水水质可以作为新郑市保障特定断面水质的一个重要抓手。

如果污水处理厂出水水量的确可以占到国控断面流量中的绝大比例,那么,通过提升污水厂出水标准来保障断面河流水质应该也是一个很必要的方法。

同时,新郑市管理部门并没有只采用提升污水出水标准一个手段,而是同时采取了截污控源等多种方式,一起保证断面水质达标。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力指责要求污水厂入河水质要达到地表水III类标准,难免显得有失片面。

胡洪营表示,高质量、高标准是水务行业发展的趋势和方向。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环境质量改善也必然会提出更高的要求。

从行业几十年发展来看,从2002年,当时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开始,到“水十条”中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前全面达到一级B或一级A,其间先后经历了四次提标改造,足以看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业对标准提升的不断追求。

而这个要求逐步提高的历程,以标准带动,也促使了我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迎来快速发展。

总之,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科学、合理地提高标准,以实现提质增效,推动产业良性发展。


3

事实上,抛开理论层面的争论,在各地实践中,准Ⅳ类很多时候已经成为了污水处理厂的“标配”。

例如,2022年4月,山东省印发《山东省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加快提标改造。明确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地表水准Ⅳ类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总氮控制在10-12mg/L。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严格执行地表水准Ⅳ类排放限值要求。

到了7月,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 全面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的实施意见》,其中也要求: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含异址扩建)规模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对接长三角及国内最严标准(COD 30 mg/L、氨氮1.5(3)mg/L、总氮10(12)mg/L、总磷0.3 mg/L);自标准实施之日起三年后,重点区域和规模以上现有(含原址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严于国家一级A的排放标准。

在山东、江苏这些东部发达省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已成为大势所趋,准Ⅳ类也已成为污水处理厂的“标配”。

对于这样的趋势,环保企业也应提前做好准备,从而更好地应对新形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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