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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受关注的水处理行业政策TOP10

2018年最受关注的水处理行业政策TOP10

发布日期:2018-12-21 作者: 点击:

污水处理行业政策导向明显,受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投资规模影响大;目前城市市政污水处理市场逐渐饱和,扩能提标改造仍有市场机遇,新兴城镇及农村市场发展潜力较大。在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水资源紧缺、水污染加剧的背景下,国家日益重视环境保护,各项水处理政策接连出台。在2018接近尾声之际,本文为您盘点2018年最受关注的水处理行业政策TOP10(按照政策发布时间排序)。


一、《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1.发布时间:2018年1月16日


2.施行时间:2018年7月1日


3.发布机构: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


4.主要亮点:与GB 3552-83相比,新标准在名称、污染物范围、污染控制项目和限值、分类管控要求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标准名称由《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改为《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二是增加了船舶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三是完善了适用水域和船舶的划分方案;四是在生活污水排放控制方面,增加了pH值、CODCr、总氯(总余氯)、总氮、氨氮和总磷等6项指标;五是收严了含油污水中石油类和生活污水中BOD5、悬浮物和耐热大肠菌群数的排放限值;六是调整了船舶垃圾分类方案和排放控制要求;七是明确了机器处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规范监测方法。此外,新标准增加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记录控制措施的规定。


二、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发布时间:2018年1月30日


2.施行时间:2018年2月1日


3.发布机构: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4.主要亮点:增加了协商排放的规定,提高环境管理的精细度。《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提出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以及悬浮物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最高允许排放水量共6项指标,污水排放浓度限值分为三级。对于直接排入水环境的污水,该《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和二级限值较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1.发布时间:2018年3月9日


2.施行时间:2018年7月1日


3.发布机构:环保部(现生态环境部)


4.主要亮点:新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为今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提供了最新依据。新标准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的第一次修订。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基本方法、定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件制作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编制的技术要求。


四、《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


1.发布时间:2018年3月12日


2.施行时间:


3.发布机构:环境保护部(生态环境部)


4.主要亮点:一是整治范围更加广泛。在前两年工作基础上,2018年底前,要全部完成长江经济带县级和其他地区地级及以上地表水型水源地清理整治。2019年底前,要全部完成其他地区县级地表水型水源地清理整治。二是更加压实地方政府责任。饮用水水源保护是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此次专项行动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印发各省级人民政府,由其负责组织制定总体行动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市、县开展工作,核查整改情况,加强跟踪督办。市、县人民政府则负责具体的排查整治工作,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建立问题清单整改销号制度,保证每个问题都得到有效解决。三是更加强调信息公开。专项行动要求各地政府在当地官方报纸和政府网站上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及时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从2018年4月起,生态环境部也将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和微博,及时公开各地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


五、《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


1.发布时间:2018年4月9日


2.施行时间:


3.发布机构:生态环境部


4.主要亮点:《通知》明确,实施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氮磷排放总量控制。生态环境部将研究确定实施氮磷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控制单元及对应行政区域,根据排污许可证氮磷许可排放量信息确定相关流域控制单元的行业总量控制指标,实施行业总量控制。对于氮磷超标的流域控制单元内新、改、扩建项目,实施氮磷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并严格落实到许可证上,严控氮磷新增排放。


六、《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


1.发布时间:2018年5月14日


2.施行时间:2019年6月1日


3.发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4.主要亮点: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农用时污染物的控制指标、取样、监测、检测和取样方法。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在耕地、园地和牧草地时的污染物控制。


七、《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发布时间:2018年5月18日


2.施行时间:2018年6月1日


3.发布机构: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主要亮点:本标准规定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术语和定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实施和监督。标准适用于太湖地区(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京市溧水区、高淳区,镇江市丹阳市、句容市、丹徒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工业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四种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八、《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


1.发布时间:2018年10月8日


2.施行时间:2019年3月1日


3.发布机构:生态环境部


4.主要亮点:修订导则要求基于现有污染源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制定更严格的污染防控技术要求。对于现状超标水域,要求通过落实到控制断面进行水污染排放的空间管控,联动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现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后“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对于现状达标水域,提出基于安全余量预留的地表水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九、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2日


2.施行时间:2018年12月1日


3.发布机构: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主要亮点: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调整了标准分级,增加了间接排放和协商排放的规定,当排污单位以密闭管道的形式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区排水系统排放污水,且污水处理厂具备处理此类污水的特定工艺和能力并确保达标排放时,可以选择执行本标准,或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污水处理厂能力商定排放限值。排污单位执行商定限值,应开展自行监测,并保障设备正常运行。排污单位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商定的排放限值应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载入排污许可证,作为许可事项纳入依证监管。调整了污染物控制项目,调整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收严了总汞、总镉、化学需氧量等63个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更新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测定分析方法。


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1.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2日


2.施行时间:


3.发布机构:住建部、生态环境部


4.主要亮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更加侧重机制建立,力求通过这次攻坚战,让地方建立起长效机制,达到“长制久清”目标要求。总体目标任务与已出台的相关文件做了充分衔接,同时,结合近3年在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在体制机制上又有所创新,进一步突出重点、精准发力。


转自:北极星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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